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75號聲請人 江美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雅玲┌──────────────────────────────────────────────┐│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賴炳宏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12月31│211,800元│BA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