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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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駿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駿昊領有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以駕駛營業小客車(計程車)載送乘客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4年4月8日20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中清西一街往瀋陽北路方向行駛,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大連西路與中清路交岔路口,欲右轉彎往中清路2段方向行駛時,原應注意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及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以觀,又無不能注意遵循前開交通安全法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不當逕行中線車道,且未注意對向左轉彎車輛之動態,適遇 李景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由其對向沿大連路左轉中清路2段行駛,亦疏未注意對向右轉彎車輛動態,雙方遂發生碰撞,致李景美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雙下肢多處擦挫傷及右腳踝部扭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05年5月4日與告訴人李景美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同年6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