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24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臺北縣新店市,利息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8247號│├──┬─────────┬─────────┬──────┬──────┬─────┬───────┤│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請求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年息(百分之)│├──┼─────────┼─────────┼──────┼──────┼─────┼───────┤│001│450,000,000元│404,165,000元│97年6月16日│98年3月31日│98年4月1日│3.5│├──┼─────────┼─────────┼──────┼──────┼─────┼───────┤│002│50,000,000元│50,000,000元│97年7月7日│98年3月31日│98年4月1日│4│├──┼─────────┼─────────┼──────┼──────┼─────┼───────┤│003│66,000,000元│66,000,000元│97年10月6日│98年3月31日│98年4月1日│6│└──┴─────────┴─────────┴──────┴──────┴─────┴───────┘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