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上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上易字第2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92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7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7月3日提起上訴,核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 陳云云 。經原審於97年7月7日函文被告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惟被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