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256號債權人 阮翠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添龍 、 楊惇閔 、 施昭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添龍、楊惇閔、施昭儀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依聲請意旨及所提出收據影本一份、匯款單兩份觀之,債務人三人為各自借款,故不得要求其負連帶清償責任,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