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鄧維文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維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鄧維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鄧維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1萬元保證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002號案件執行時,經聲請人依被告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之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其原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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