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256號債權人 阮翠安 債務人 楊添龍 債務人 楊惇閔 債務人 施昭儀
一、債務人楊添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惇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施昭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