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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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睿宏具保人陳明宗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明宗因被告陳睿宏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睿宏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900號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拘提及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份、102年8月9日通知書1紙、102年9月4日通知書1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3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4份、在監在押紀錄表4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0月24日雄檢 瑞峻 102執助1187字第86513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2年10月21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0月25日基檢達丙102執助449字第23722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