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方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肆仟零陸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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