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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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如龍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具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如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如龍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而免予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徐文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