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沈澄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來旺 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