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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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俞君受刑人趙銘飛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執字第1606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俞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趙銘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001533號)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保證金收據、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通緝書等影本,又被告迄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1紙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