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家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抗字第5號抗告人 張陳秀緞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張義島 住同上共同代理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振盛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23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準用之。
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