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3號聲請人 林永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重辦公示催告之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