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杉助 工程行暨即 蔡杉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326元及100餘萬元(先以100萬元計算訴訟價額,待訴訟查明後,如有不足則命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及10,900元,合計25,1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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