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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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林宗耀 、 周音伶 、 林盧玉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林宗耀、周音伶、林盧玉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49,5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75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