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20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告 陸傳彬陸璿初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原告同意撤回本件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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