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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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54號原告 洪東呈
洪慧玲 洪成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部行政中心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