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以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嗣後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000元,經具保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停止羈押,嗣被告於判決確定後逃匿,經聲請人依法傳拘不到,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無果等情,有收受刑事案款通知、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9月26日屏檢 瑞瑞敬 95執2020字第25629號通知函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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