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意石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意石設計有限公司郭│台灣企銀大安分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壹萬伍仟元│AN二三九九四0││││乃搴││││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