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第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等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49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臺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等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49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黃明發、汪曉君、宋雲淳迴避,惟該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等之聲請,並於同月25日送達聲請人等收受,嗣聲請人等不服於105年1月7日提起抗告,有本院前開裁定、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佐。聲請人等於105年1月7日具狀,表示聲請承審法官黃明發、汪曉君、宋雲淳迴避,此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前開書狀1份在卷足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49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從聲請該案承審法官黃明發、汪曉君、宋雲淳迴避,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李家慧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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