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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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38號原告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
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先後於同年
2月15日、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