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 張維騰 被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向訴外人 張文義 買回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及25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32分之1〔239地號土地面積4578.57平方公尺,255地號土地面積265.32平方公尺,地目均為田,應有部分均為32分之1,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進行拍賣後,由第三人張文義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及40萬元得標拍定〕。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可能所得之利益為360萬元(計算式:320萬元+40萬元=360萬元),應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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