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 謝文棋 被告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8,275元(提前就業金158,035元+資遣費6萬元+6%勞退金30,240元+未經協商簽訂同意書扣員工薪資29萬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其中請求29萬元薪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然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即1,545元。是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4,295元(5,840元-1,545元=4,295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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