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東極觀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孫逸 訴訟代理人 范世琦 律師複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
許宏宇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雲羽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