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假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曜鴻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1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曜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曜鴻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4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末查,本件受刑人之縮刑期滿日雖係民國104年4月5日,而足認其業已執行保護管束完畢,惟因事涉受刑人所受裁判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期之認定,自仍應裁定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鏗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