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06號聲請人 洪肇鴻 即被告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號。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於臺中市○○區○○○街○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江彥儀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