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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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補字第208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208號事件業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裁定命補第一審裁判費而終結,此有該裁定在卷可憑。本院105年度補字第208號事件既已終結,聲請人遲至105年3月7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有本院收狀戳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詹慶堂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