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文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所附之事證繕本,原
告應補正起訴狀所載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