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陳金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7,0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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