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陳金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7,0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