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訴訟代理人  鄧道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參萬玖仟參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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