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379號聲請人丙○○
乙○○○丁○○甲○○兼上共同送達代收人己○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戊○○○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鄧世明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273之2號三樓)為被繼承人戊○○○(女、民國前0年0月0日生、生前籍設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73之2號三樓,民國76年6月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戊○○○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戊○○○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戊○○○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戊○○○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戊○○○於民國76年6月5日死亡,早期戶籍記載不足致繼承人懸而未定,因而被繼承人戊○○○之遺產荒廢閒置。聲請人等均為被繼承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依法於95年12月9日召開親屬會議,推選鄧世明擔任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管理人,以茲管理被繼承人戊○○○之遺產。並提出本院95年度家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影本、被繼承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資料、親屬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鄧世明為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管理人,並依職權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