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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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怡瑄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48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長夾及包裝紙盒各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24890號被告趙怡瑄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1月24日期滿。扣案之仿冒LV長夾及包裝紙盒等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8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9年1月24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長夾及包裝紙盒各1個,經鑑定結果,確均屬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公司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偵卷第13至15、22至23、28至29、30至32頁)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湘瑩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