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玖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全玖公司在新臺幣2,137,199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全玖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已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4號受理在案;嗣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全玖公司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由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9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補費中,業據相對人全玖公司具狀陳報,及本院職權調閱之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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