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謝乙○○之遺產為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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