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辰塗料有限公司乃│聯邦銀行桃園分行│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叁萬陸仟元│UC三二七四0四││││ 春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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