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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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台灣省農會中壢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十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壹拾肆萬肆仟肆佰│BT0四八0五三││││分局 黃三桂 │園分行││肆拾捌元│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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