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自訴人戊○○被告子○○被告己○○被告癸○被告丁○○被告卯○○被告辛○○被告丙○○被告甲○○被告辰○○被告寅○○被告庚○○被告壬○○被告丑○○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凟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稱:案外人 張阿爐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間某日起,多次將自訴人栽值於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右方靠華勛國小圍牆外左方菜圃裏之地瓜葉摘除,自訴人曾於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向管轄仁愛派出所報案,並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被告乙○○等人均為警政、檢察及行政之負責人,竟未加以受理、監督,實有失職違法之行,為此提起自訴。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等人被訴之右開凟職行為,其直接被害人係國家社會,而非個人,依前開法律規定,自不得提起自訴,自訴人竟對之提起自訴,自有未合,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