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山雲根 被告 宋海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9,522元(土地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35,968元×14,9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4+房屋部分房屋課稅現值39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定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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