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調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647號
原   告  何觀曜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潘秀英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美國之現居地址。
二、被告歷年出入境資料。
三、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四、補陳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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