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7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張子寧
       官小琪
被   告 北瀚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下午2時54
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具體、明確、可強
制執行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相關之證
據,繕本並應自行送達於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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