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7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張子寧
官小琪
被 告 北瀚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下午2時54
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具體、明確、可強
制執行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相關之證
據,繕本並應自行送達於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