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鍾松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鍾翠蓮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依同法第66條所為之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表明欲以本件聲請向相對人為公示送
   達之意思表示內容或文件為何,惠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
   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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