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鍾松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鍾翠蓮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依同法第66條所為之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表明欲以本件聲請向相對人為公示送
達之意思表示內容或文件為何,惠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
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