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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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6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代理人 楊程緯
孟昭慶
被 告 黃琬華 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其繼承人 黃新毅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
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黃智琛 於民國92年至94年間邀訴外人黃新
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
,共計新臺幣(下同)106,800元。並約定自被告該借款階
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起,依年金法分96期,按月攤還本息
,任一期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倘被告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
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黃智琛被告竟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本金100,529元及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訴外人黃新毅於96年11
月4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爰依民法消費借貸、繼
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放款借據、繼承系統表、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書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
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
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
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
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
據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1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表:
┌─┬─────┬─────────────┬────────────────┐
│編│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號││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
│1│22,929元│自100年10月16日起│百分之│自100年11月17日起│逾期6個月以│
│││至101年3月8日止│1.83│至101年3月8日止│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
│││自101年3月9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9日起│,逾期6個月│
│││至清償日止│2.83│至清償日止│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分│
│2│29,200元│100年10月16日起至│百分之│自100年11月17日起│,按借款利率│
│││101年3月8日止│1.83│至101年3月8日止│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
│││自101年3月9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2.83│至清償日止││
├─┼─────┼─────────┼───┼─────────┤│
│3│24,200元│自100年10月16日起│百分之│自100年11月17日起││
│││至101年3月8日止│1.83│至101年3月8日止││
││├─────────┼───┼─────────┤│
│││自101年3月9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2.83│至清償日止││
├─┼─────┼─────────┼───┼─────────┤│
│4│24,200元│自100年10月16日起│百分之│自100年11月17日起││
│││至101年3月8日止│1.83│至101年3月8日止││
││├─────────┼───┼─────────┤│
│││自101年3月9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2.83│至清償日止││
├─┴─────┼─────────┴───┴─────────┴──────┤
│合計│100,52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