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原 告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被 告 黎玉康 (LENGOCKH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
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01年6月11日
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強制驅逐
出國),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