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徐雅琳 債務人 李志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及①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1計算之利息,②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46計算之利息,③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