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117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盧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所為之102年度基小字第117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十九‧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