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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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17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盧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