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庭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庭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庭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47號(聲請書漏載案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3年5月15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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