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劉于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岳沄鋆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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