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訴訟代理人 陸培松
徐金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104年度湖調字第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可佐(該卷第2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卓怡芳